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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以急需資金為由借款未給出具借條怎么辦 |
來源:成都收賬公司 添加時間:2018-11-30 瀏覽次數(shù):21205 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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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劉廣與被告楊明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,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后,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、應訴通知書、舉證通知書、開庭傳票。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,于2013年10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。原告劉廣的委托代理人畢清東到庭參加了訴訟。被告楊明霞經(jīng)本院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。本案現(xiàn)已審理終結。
原告劉廣訴稱,2012年8月21日、8月23日被告以急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55000元,因原告與被告系同鄉(xiāng),當時被告未給原告出具借條。2013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,確認從原告處借款55000元的事實。2013年3月20日被告通過網(wǎng)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償還原告10000元借款,至今尚欠原告借款45000元。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,現(xiàn)提起訴訟,請求:1、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45000元;2、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損失2700元。;3、判令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。
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(jù):1、借條一份,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;2、戶籍證明信一份,證明被告楊明霞的身份情況。
被告楊明霞未到庭答辯,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(jù)。
經(jīng)審理本院認定,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,于2013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條,載明:"今借劉廣現(xiàn)金¥55000元。楊明霞372924198411062487156157117662013.1.10。"之后被告向原告償還了借款10000元,其余借款45000元未予償還。原告催要未果,現(xiàn)提起訴訟,請求判決:被告償還原告借款45000元;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損失2700元。
庭審中,原告明確將其主張的利息調整為:以借款45000元為基數(shù),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,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共計110元。原告表示其不再主張訴訟請求中超出部分的利息。
以上事實,有原告提供的借條、戶籍證明信及原告的庭審陳述予以證實,足以認定。
本院認為,被告楊明霞經(jīng)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,未陳述答辯意見,也未提供反駁證據(jù),視為其放棄了抗辯及舉證、質證的權利。對原告提供的借條,本院予以采信。根據(jù)原告提供的借條及其陳述,可以認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的事實成立。原告認可被告已經(jīng)償還其借款10000元,要求被告償還剩余借款45000元,事實清楚,證據(jù)充分,本院予以支持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10元的主張,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六十條、第二百零六條、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》第九條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判決如下:
一、被告楊明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劉廣償還借款45000元。
二、被告楊明霞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劉廣支付利息110元。
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(guī)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
案件受理費990元,由被告楊明霞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(shù)提出副本,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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